马克斯·韦伯作品集(套装6册)「pdf-epub-mobi-txt-az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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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马克斯·韦伯作品集(套装6册)【现代社会学奠基人,余英时、苏国勋推荐译本 理想国出品】

作者: [德]马克斯·韦伯

格式: pdf-epub-mobi-txt-azw3

出版日期: 2月 2021

大小: 3.18MB

语言: 中文

法秩序、习律(Konvention)与习俗(Sitte)的领域乃是连续不断、难以截然划分的。我们将“习俗”界定为一种典型的、一致性的行为,这种行为固守在既定的常轨上,仅仅因为人们“习于”如此,而且也由于下意识的“模仿”导致如此。这是一种“群众行为”(Massenhandeln),个人之所以会继续采取如此一种行为,并非出自任何人的“要求”。反之,我们所谓的“习律”是指某种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引发此种行为者,绝非出自物理的或心理的强制,并且,至少一般说来,除了形成行为者之特殊“情境”的人群圈内的赞同或指责之外,不会直接受到任何其他方面的影响。

有必要严加区别的是“习律”与“习惯法”(Gewohnheitsrecht)。对于这个不太管用的概念,我们此处姑且不论。按照通常的术语用法,习惯法的妥当端在于,强制机构为了妥当的规范——其之所以妥当并非由于法规的制定,而仅仅是由于共识(Einverständnis)——得以落实,而介入运作的可能性。相反,习律这方面就正好是没有“强制机构”,换言之,没有(至少相对而言)明确限定的一群人随时准备好要执行法强制的特殊任务(即使法强制只是作为“心理的”手段)。

光是单纯的“习俗”,换言之,并未成为习律,就足以在经济上产生广泛的影响。特别是经济上的需求状态——一切“经济”的基础,极为广泛地取决于单纯的“习俗”,尽管个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无视于习俗而不会受到任何的非难,然而,实际上个人多半是很难逃离它,并且,习俗惟有在朝向模仿其他群体的另外一种“习俗”的道路上才会缓缓地产生变化。我们将会看到[6],单是“习俗”的共有,就足以对社会的交际共同体(Verkehrsgemeinschaften)和对通婚产生重大影响,并且通常会在“种族的”共同感情的形成过程中注入一定程度的刺激(尽管有效程度难以确定),并进而促成共同体的形成。不过,正由于遵循这样一种事实上已“惯习化”的东西是一切行为、因此也是一切共同体行为的一个极为强大的要因,所以法强制在其将“习俗”变成一种“法律义务”(例如按“惯例”而行)之处,通常也不会给习俗添加上什么效力,并且,当法强制与习俗有所违拗时,其试图影响实际行为的举措就会遭受挫败。另一方面,由于个人在不可胜数的生活关系里乃是依存于其周遭环境之完全自发的善意(这善意既不是由世俗的、也不是由超世俗的权威所保证),因此,对于个人的行止而言,“习律”的存在往往比法强制机构的存在更远具有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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